2005年12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兽药(含饲料药物添加剂)产品批准文号许可
  实施机关:浙江省农业厅
    (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、浙江省畜牧兽医局)办理程序:
    办证窗口形式审查、受理→省畜牧兽医局审验→执法总队初审→政法处审核→厅领导审批→办证窗口告知
    申报条件:
    1.申请新增和接受技术转让的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2004年1月1日后申请换发批准文号,必须取得农业部核发的《兽药GMP合格证》;2.国家允许生产,并符合国家、行业、省地方标准等有关质量标准;3.有生产该种产品的生产能力与生产许可范围;4.样品通过省级兽药监察所复核检验。